26岁理大男生吕世瑜去年承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,他原被判监3年8个月,惟控方引例指案件属“情节严重”,须判囚最少5年,法官胡雅文遂改判监5年。吕昨上诉至终审法院,就《香港国安法》第21及33条,争议刑期分级机制,质疑“情节严重”案件不能因被告认罪或求情而减刑至监禁5年以下,对被告不公;律政司一方则指,严重罪行如谋杀罪亦有特定刑期,不论情节一律判处终身监禁。终院5位法官押后颁布书面判词。据悉,吕原定明年1月出狱,如上诉得直,相信可实时获释。
26岁上诉人吕世瑜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代表,律政司由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代表。
(相关资料图)
吕提出的两个法律议题为:《国安法》第21条中关于罪行属情节严重者的判刑条文,即“情节严重的,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”,该如何恰当诠释?特别是“5年以上有期徒刑”的规定是否属强制性?;《国安法》第33条指明的3项减刑条件是否已“尽列无遗”?法庭可否基于其他求情理由而减刑至五年以下?
指量刑应有“光谱”非一刀切
彭提到吕世瑜及早认罪、有悔意、积极参与义工服务等,如果另一同罪罪犯的案件同为“情节严重”,但没有悔意又案底累累,却获得同样判刑,判刑便属不一致及不公,刑期分级制应是一个量刑“光谱(continuum)”,而非“一刀切”。
彭又指《香港国安法》分级处罚机制前后矛盾,如被告认罪及求情后不可获得较低刑罚,对被告构成不公平;原审法官考虑吕的求情因素,强调低量刑起点以向公众发出讯息,认罪及求情可获较低刑罚。
常任法官李义问到,彭会如何诠释条例所指情节严重者“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”。彭认同“不少于5年”是指判囚至少5年,但香港量刑原则一直都会考虑被告认罪及求情因素,虽然《香港国安法》第33条只提出3种情形可从轻或减轻处罚,包括自动放弃犯罪、自动投案、提供重要破案线索或揭发他人罪行,但被告认罪及求情因素亦理应可减轻处罚。
周则回应,《香港国安法》条例的用字已反映属强制性,另举例指严重罪行如谋杀罪亦有特定刑期,不论情节一律判处终身监禁,故《香港国安法》亦可合理地为“情节严重”罪行订下刑期下限。
首席法官张举能提出,判刑时考虑求情因素是比重问题,惟上诉庭指“并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适用”,说法是否过于极端(putting the matter too high)。
周回应指,根据《国安法》第33条,法庭减刑时只可考虑条文中的3种情况;如打算从轻处罚,则可考虑普通法下一般适用的求情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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